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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数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数学会(Anhui Mathematical Society,缩写AHMS)是依法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安徽省内各高等院校、省内数学科研、教育研究机构和各中等学校从事数学科研与教学的数学工作者和广大数学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我省数学科研、教育和普及工作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科教兴国与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方向指引下,组织省内数学科研、教育和普及工作者,开展数学科学研究与教育改革工作;加强省内外数学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和推动我省数学普及活动的开展;增强我省数学工作者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意识。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安徽省科协,社团登记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合肥市金寨路96号图书馆VIP数学科学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 组织开展我省数学科学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组织开展省内外数学科研和教学经验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我省数学教育改革经验交流活动。

(三) 组织开展我省数学竞赛活动、数学普及工作,开展青少年数学夏令营、冬令营等活动以及数学竞赛教练员培训等工作。

(四) 在省内募集数学教育和普及工作的资金,寻求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五) 负责学会组织建设和自身建设;对从事数学科学研究、教育和普及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从事数学科学研究、教育和普及的省内数学工作者;
(四)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个人会员: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或本会二名会员介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本会备案,即为本会会员。

(二) 团体会员:从事数学科学研究、教育和普及工作,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团体,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登记入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通知本会。理事会授权机构删除有关人员会员信息。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所在单位为理事单位。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履行其职责时,除本人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以外,可不再担任理事,理事单位应提出更换理事人选。

第五章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十) 履行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三条 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荣誉理事长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推荐产生。条件如下:

(一) 离任的理事长或副理事长;

(二) 在国内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

(三) 对安徽省数学领域有特殊贡献者。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经省科协和省民政厅批准,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各工作委员会是学会各相关工作的议事和指导机构;各专业委员会是学会各有关专业技术咨询、调协、服务机构。委员会主要领导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者选举产生。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选举方式与理事选举方式相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下届监事会人员组成人选,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不超过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各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监事资格:

(一)监事须是学会会员;

(二)自愿担任监事,且不取报酬;

(三)公正、诚实,能够按程序办事,在学会有较高威望;

(四)身体健康,有能力和精力参与学会事务;

(五)学会现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在学会理事会换届时一并换届;

第二十九条 每一单位当选监事原则上不超过1人;

第三十条 如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监事长职责,由得票最多的监事继任;

第三十一条 如监事会人数少于3人时,由会员代表大会增选;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  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七) 监督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的运行,检查是否遵循国家法律和学会章程;

(八) 监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等管理人员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是否存在损害学会利益行为。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权利

(一)学会监事会发现学会理事及分支机构委员有不适当之处时,可向理事会、理事长或有关人员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二)当有理事或分支机构委员违反学会章程等相关规定时,由监事会做出停权决议并宣布;对于其他情形,由监事会向常务理事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对有关人员或部门的处罚动议;

(三)学会会员和分支机构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有异议时可向监事会申诉。监事会收到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受理,如联合署名申诉人数达到或超过30人时,监事会必须受理。

第三十四条 监事守则

(一)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监事必须履行保密职责;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时不参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附则

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学会秘书处承担,监事会的正式文件等主要资料应存入学会档案。


第七章 学会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学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受理事会领导;秘书处设立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4人,负责组织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推荐,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八章 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第四十四条 会费收费标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用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四十五条 在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六条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学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收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四十七条 会费收取,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四十八条 收取会费不符合本章程第43条、第44条、第46条规定的,本会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省科协的资助;

(二) 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

(三) 团体会员会费;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科协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320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