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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中数学竞赛条例

发布时间:2019-04-16 来源:安徽省数学会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高中数学竞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是安徽省高中数学竞赛(即安徽省数学奥林匹克)。
第三条 高中数学竞赛的宗旨是:向中学生普及数学知识,激发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和积极性;为有数学特长的学生提供学习和交流的机会;促进中学数学教学改革;通过竞赛和相关的科学普及活动培养和选拔优秀学生,为参加国际数学奥林匹克竞赛选拔参赛选手。
第四条 高中数学竞赛属于课外活动,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研究性学习的一种方式,应坚持学有余力、有兴趣的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竞赛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主管单位:安徽省竞赛管理委员委。
第六条 主办单位:中国数学会。
第七条 安徽省赛区主办单位:安徽省数学会。由省数学会秘书处和普及委员会(即安徽省数学竞赛委员会)负责具体事务的办理。
第八条 安徽省赛区主办单位的职责:安徽省数学竞赛委员会根据《安徽省五项学科竞赛条例》和中国数学会有关竞赛的规定,制定数学竞赛的章程组织竞赛;向主办单位购买试卷,设置考场,任命考点负责人,组织考试,收集竞赛答卷并负责保密保管;根据主办单位拟订的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向主办单位报告成绩;选定初赛选拔单位——安徽省中学数学教学专业委员会。省数学竞赛委员会除对主办单位负责外,还应接受省竞赛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与管理。
三、 竞赛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初赛与推荐:省高中数学竞赛分初赛和联赛两次进行。初赛由省中学数学教学专业委员会组织,省中学数学教学专业委员会在初赛结束后择优向省数学竞赛委员会推荐优秀选手参加省联赛。具有参加省联赛的学生为:各市初赛成绩前十名的学生;前一年高中数学竞赛一、二等奖获奖者所在学校推荐与获奖人数相同数额的初赛成绩优秀的学生;省六所理科实验班推荐5名初赛成绩优秀的学生。初赛结束后省中数教研会将各市参加省联赛的学生名单和学生所在学校报给省数学会。
第十条 竞赛时间和地点:省联赛的时间是每年十月的第三个星期日;省联赛的地点在图书馆VIP。
第十一条 试卷管理:
初赛命题范围为现行高中《大纲》中必学内容和必选内容,初赛试卷由省中学数学教学专业委员会统一命题与监制,试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印试卷。数学学科初赛试卷与评分标准必须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印制、分发、保管。(1)分装:由省中学数学教学专业委员会统一印制试卷袋,试卷袋正面应印有能填写赛区、考点、考场、试卷份数、品种类、竞赛时间、考场监考人拆封时间与签名等项目。试卷必须由省中学数学教学专业委员会按统一分袋包装,并提供一定比例的备用卷,试卷袋分装后加盖密封专用章。(2)分发:初赛试卷由省中学数学教学专业委员会分发。应于竞赛前十天用保密方式寄送至各市,由各市竞赛管委负责人签收并保管。各市竞赛管委和省赛区组织实施单位可于竞赛前用保密方式寄送至各分赛点实施单位,并由各分赛点实施单位负责人签收并保管;或于竞赛的前一天由赛区委派的巡视员送达并由分赛点负责人签收。(3)保管:竞赛试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应存放在保密室内。(4)拆封:竞赛前15分钟方可将试卷分发给监考教师,监考教师必须检查试卷袋密封是否完好,赛前5分钟,监考教师应在赛场当着选手的面将试卷袋拆封并在试卷袋规定处签名。统一竞赛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试卷袋。
省联赛试卷由省竞赛委员会向中国数学会购买试卷,保密的试卷收到后应由专人签收、保管,在考前5分钟,监考教师应在赛场当着选手的面将试卷袋拆封并在试卷袋规定处签名。统一竞赛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试卷袋。
第十一条 考场设置与考试实施
考场设置:赛场应设置在环境安静、整洁卫生、采光通风和桌椅条件良好的教室。赛场内课桌的放置要做到单人单桌,桌面靠走道一侧的上角依次粘贴参赛证号标签。赛场顺序采用统一连续编排方式。编排时应将各校选手混排。
监考教师:应选择责任心强、熟悉监考任务的教师担任监考。在监考时应佩戴监考标志,模范的遵守竞赛纪律。有本校选手参加本场竞赛或有亲属参加竞赛的教师不得参加监考工作。
赛前准备工作:
(1) 赛前30分钟,监考教师向赛点负责人报道,各赛点负责人应强调监考纪律与要求等。赛前15分钟,监考教师领取试卷袋、草稿纸与竞赛记录表等进入赛场。
(2) 赛前10分钟,选手进入赛场。监考教师监督选手不得将书、书包、通讯设备等与竞赛无关的物品带人赛场。
(3) 赛前5分钟,监考教师当众启封试卷袋,清点试卷,若发现试卷有差错,应及时换取备用试卷,并向赛点负责人报告。
(4) 竞赛铃响,监考教师分发试卷、草稿纸,然后宣布选手开始答卷。要求选手一律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进行竞赛卷面答题,字迹端正。
竞赛阶段:
(5) 开考30分钟以后迟到的选手不得进入赛场。竞赛开始60分钟之内不得离开赛场,离开后不得在赛点禁区内逗留。
(6) 监考时,监考教师应集中精力,忠于职守,关注赛场内的动态,关心选手的健康和情绪等。
(7) 监考教师要严格竞赛纪律,制止违反竞赛纪律的行为,对违反竞赛纪律的选手,要将违纪情况如实填写《竞赛记录》,并在竞赛结束后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员报告。
(8) 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选手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以当众答复。
(9) 竞赛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应向选手提示时间,并提醒选手将演算的结果誊写在试卷上。
(10) 竞赛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教师应令选手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和答卷纸放在桌上。待监考教师逐一核收后,方可让选手有序地离开赛场。
竞赛结束阶段:
(11) 竞赛结束后,监考教师应认真填好监考记录,并分别整理试卷和答卷纸,交各赛点负责人验收。
(12) 验收后,按规定应对试卷或答卷纸(或实验报告)装订、密封、并由赛点负责人签名。装订时不得露出密封线内的内容。
巡视员:为了更进一步加强对学科竞赛活动的规范组织实施,由省竞赛管委选派巡视员,协同联赛考点的责任人保障赛事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评卷
1.阅卷工作由安徽省数学竞赛委员会组织实施,应于竞赛结束后的一周内完成阅卷工作。阅卷前,应先检查试卷是否沿密封装订线装订,保证有关选手的信息不得在阅卷时暴露。
2.阅卷组长应由责任心强、专业知识扎实、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选择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参加评卷工作。
3.评卷要坚持“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原则。评卷前,可组织阅卷教师认真研究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组织试评.在此基础上做到统一标准。阅卷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须集体讨论后再处理。遇重大问题,应向上级实施单位请示。
4.评卷采用流水作业法,一律使用红笔。评卷记分只记得分,完全答错和未答的记“0”分。每题得分必须记在题首成绩栏内,评卷人在相应部位签名。
5.在评卷过程中,相关负责人应对阅卷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纠正错评、漏评和记分错误等现象。阅卷结束后,应进行组内交叉复查,确保阅卷质量。
6.在评卷中如发现答卷雷同,经评卷组确认有舞弊行为的,按舞弊规定处理。
7.成绩登录:初评后须再经复查,然后统计出总分后方可拆封。启封后的成绩必须如实登录,不得变动。合分和核分以及电脑录入的工作必须由相关负责人带领2—3名工作人员一同进行。如发现分数有误需要更动,应由相关责任人等三人以上签名,并记录在案,然后报上说明。录入工作结束后,参与此工作的人员不得将未经公布的成绩外传。
8.成绩表:评分完成后,应打印成绩表。成绩表应包含有序号、地区、姓名、性别、学校、分项成绩、总分等栏目。并具有打印的日期、页码等必不可少的相关信息。每个页面必须有评分负责人、录入员、校对员的签名。此成绩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应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奖项评定
1. 省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奖标准和获奖比例、人数由中国数学会确定
2.省赛区竞赛一、二、三等奖证书由中国数学会统一印刷。
3. 省竞赛竞赛管理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公示一、二、三等奖选手的名单。
四、竞赛守则和纪律
第十四条 参加竞赛活动的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竞赛条例及各项制度和规定,做到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与竞赛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礼品或非劳务性酬金。
第十六条 任何人在了解了即将启用的竞赛试题后,在开赛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不得暗示有关试题的任何信息。在了解了答案后,在正式公布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十七条 在正式公布前,不得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透露竞赛成绩和结果。
第十八条 命题人命题后不得参与任何与竞赛有关的辅导。参与命题和试卷发放过程中的所有人员必须保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竞赛和命题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有子女或其他亲属参加竞赛者,须主动事先声明并予以回避。
五、监 督
第二十条 竞赛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均须遵守竞赛条例和相应规则,并应接受监督:
1、省数学会竞赛委员会的工作由省数学会监督。
2、省初赛实施单位的工作由主办单位和省竞赛委监督。
3、省竞赛管委负责人对省级竞赛的事务负责并监督和管理所负责的赛区。
4、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对竞赛的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并有权按照程序进行投诉。
第二十一条 如发现参赛学生有违纪行为,可向省级竞赛组织者具名举报,组织者必须、受理,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则对违规者进行处理,且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当地竞赛组织者有违规行为,可向其上一级竞赛组织者报告,该竞赛组织者必须受理,并对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次照规则进行处理。
六、处 罚
第二十三条 被处罚的行为包括:参赛学生违规、赛场工作人员失职,省级竞赛负责人失职、组织机构失职。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或失职行为。
1.参赛学生违规行为是指,在规定参赛学生应独立解题的场合:
(1)将不允许夹带的物品带入考场并经监考人指出后不予改正;
(2)以不正当的方式提前得到竞赛题目或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3)赛前及赛中为其他参赛学生提供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4)未经许可通过用各种途径和介质将竞赛答案带入考场;
(5)不遵守赛场规定并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其他行为。
2.赛场工作人员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在参赛学生独立解题时:
(1) 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而不制止,不举报;
(2) 提前将竞赛题目泄露给参赛学生;
(3) 不按规定为参赛学生提供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4) 不按规定保存和上交竞赛结果;
(5) 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结果;
(6) 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行为。
3.省级竞赛负责人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时指,在参赛学生独立解题时:
(7) 未经主办单位许可擅自复制试卷;
(8) 提前将竞赛题目泄露给参赛学生;
(9) 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而不按规定处罚;
(10) 发现赛场工作人员有不规范行为而不制止且继续聘用;
(11) 擅自更改参赛选手的竞赛结果和成绩;
(12) 不按规定上报竞赛结果;
(13) 对于发现的违规或失职行为不向主办单位报告。
4.省级组织机构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4) 未经主办单位许可擅自复制试卷;
(15) 竞赛组织者中的成员将竞赛题目泄露给参赛学生或赛区;
(16) 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成绩;
(17) 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上报主办单位。
5.主办单位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是指:
(18) 竞赛命题人员在命题后为参赛学生辅导;
(19) 竞赛组织者中的成员提前将竞赛题目泄露给参赛学生或省赛区;
(20) 擅自更改参赛学生的竞赛成绩;
(21) 没有按照规定将竞赛结果和有关情况上报主管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或失职行为的处罚。
1、在省数学竞赛中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取消该参赛学生当年成绩,从次年算起禁赛两年。
2、在失职行为的赛场工作人员将立刻失去监考的资格,省数学会予以通报批评。
3、有失职行为的竞赛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数学会将立刻撤消其负责人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4、发现竞赛组织者集体违规,主办单位要求该省赛区主管单位改组竞赛组织机构。
5、上述1—5行为均有相应的主办单位记录在案,同时上报主管单位备案。
6、省数学会中的成员(包括命题者)如有第二十八条第五款1.2.3中所列行为,由省数学会取消当事人参与竞赛工作的资格。
7、对于省数学竞赛委员会的集体失职,数学会除提出警告外,有权取消对竞赛委员会的经费支持,并有权收回其主办权。
8、对于有事实根据的真实署名投诉,接受投诉者必须受理,并对其真实性展开调查。受理投诉的单位有义务为投诉人保密。受理投诉的单位将不予受理匿名和没有事实根据的投诉。
9、被处罚方可向其上级单位或主办单位提出申诉,主管单位为最终裁决单位。
七、经 费
第二十五条 省竞赛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全国数学联赛拨付专项活动补助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省数学会负责分配、使用,每年须将使用情况报告省竞赛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竞赛活动经费可通过各种途径自筹。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摊派。参赛队和参赛选手应交纳的费用由省竞赛管委会根据竞赛成本核定。不得以赢利为目的超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所有竞赛经费的预算、决算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八、条例的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安徽省数学会负责起草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在制定的过程中,听取了各市竞赛主办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条 竞赛章程(条例)由省数学会制定,省科协批准后,由安徽省竞赛管理委员会位公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安徽省数学会负责解释,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行。